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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办法》《关于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有关 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28  作者: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办法》《关于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有关

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系、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校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关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办法》;

3.《关于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有关工作的规定》。

                                                        2020326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的;

(三)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转的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或放任不管,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第五条 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或者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向学校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六条 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不及时建立或完善,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第七条 职责范围内发现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向校党委、纪委报告,或借故推迟、拖延报告的;

(二)为违纪违法问题有关人员开脱、袒护、甚至包庇的;

(三)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

第八条 其他应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单位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办理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校纪委按照职责和权限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研究报上级同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和确保学校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人、财、物管理岗位人员;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三产管理、水电管理)、培训管理、招生考试、教材征订、评优评先、职称晋级与评聘、人事管理等岗位的人员;其他关键岗位的人员。

第二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的内容包括:“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依规履职、作风效能、廉洁自律、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具体包括: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令行禁止等情况;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办事公开等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有关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条 监督机制。对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由校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由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负总责。

第四条 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对关键岗位的主要工作,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程序,严格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第五条 精准开展风险防控。要按照《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自查工作,列出负面清单,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

第六条 实行廉政承诺。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年初实行一次廉政承诺,结合本部门岗位工作实际,明确廉洁从政具体内容。校纪委和组织人事处对关键岗位的干部的承诺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现象及时加以制止。

第七条 实行《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责任人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关键岗位的干部要按要求,对本人在履责过程中涉及廉洁自律的有关事项,要及时如实地向校纪委报告。校纪委切实加强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八条 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事项,实行零距离、面对面、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进行定期廉政谈话。对关键岗位干部有针对性开展廉政谈话,既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又指出今后努力方向,确保谈话效果,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避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廉政谈话情况要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岗位权力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内容,严格公开程序。按照全面真实、规范操作、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三务”公开,确保公开透明,严防暗箱操作、违反办事程序的问题的发生。对不严格执行公开制度或落实“三务”公开工作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

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有关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对象包括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具体包括:人、财、物管理岗位及其工作人员;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三产管理、水电管理)、人事管理、培训管理、招生考试、教材征订等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岗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个人重大事项,涵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所有内容;

(二)党的政治生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开展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有关规定,“四风”纠治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以及其他存在廉政风险的事项;

(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近期需要纪委参与监督的重点工作等。

第四条 报告方式:主动报告和指定报告相结合,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相结合,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

第五条 报告请示: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校纪委请示。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校纪委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校纪委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报告资料核查整理: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相关报告材料,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七条 报告结果使用:

(一)作为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参考;

(二)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和部门(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

第九条 各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取消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资格;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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