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部门:
《宿迁高等师范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2019年2月22日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市委《宿迁市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宿迁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与对象:
(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对年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的支部和部门考核,对支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
(三)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依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围绕《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等确定。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以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每年12月上旬,各党支部和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纪委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主动接受学校考核检查。
(二)每年12月下旬,结合各党支部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由考核小组对各党支部和部门开展重点考核检查。
1.听取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2.逐项查看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帐资料、文件制度、会议记录、工作创新举措等。
3.检查被考核单位作风建设、思想教育情况,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等情况。
4.组织教职员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问卷测评。
(三)考核小组向学校党委汇报考核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总分为基本分(100分)+加分(不封顶)。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束向党委汇报后,考核小组将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被考核单位按照指出的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校党委、纪委,并于60天内将整改事项落实整改到位并书面报校党委、纪委。
(二)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当年不能获得学校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同时,对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班子成员廉洁从政、作风问题突出等情况,由校党委或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运用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实施相应问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将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按比例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 被考核单位应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备查台帐应提供原始资料,力戒形式主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部门(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表(一)》;
2.《部门(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表(二)》;
3.《部门(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表(三)》。